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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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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接見注意事項(彰化少年輔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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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注意事項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44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貳、本注意事項所稱之「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定義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6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0條所規定者為限。
參、收容少年之接見對象、次數,對象為家屬,以每星期2次為限。
肆、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病患或基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以其它方式辦理接見。
伍、接見時間每次以30分鐘為限,有必要時得先經過申請延長之。
陸、接見登記注意事項:
一、接見登記時間:
1.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1時、下午14時至16時。
2.每個月第1個星期天:上午8時至11時、下午13時30分至16時。
二、接見對象:學生之三親等親屬及家屬。【詳下方親屬表或下載三親等屬列表檔(pdf檔案)】
三、接見人數:以2人為限。
四、接見次數:每週以2次為限。
五、接見時間:每次接見以30分鐘為原則;如遇接見人數較多時(尤其於假日接見時),為避免久候,會酌予縮短接見時間。
六、登記手續:持國民身分證或足可證明身分之證件,向登記接見人員申辦即可。
七、家屬接見查詢專線:04-8746694。
柒、接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一、未帶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者。
二、有影響本院紀律或管理之虞者。
三、行跡可疑、赤足、穿拖鞋或衣衫不整者。
四、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五、三人以上同時要求接見者。
六、攜帶兇器、武器及違禁物品者。
七、冒名頂替他人者。
八、接見時使用符號或暗語者。
捌、送入飲食及物品注意事項:
一、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應經檢查,每次不得2逾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學生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得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份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得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冷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的結果,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二、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第2款(羈押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2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2.不得送入物品:
(1)液體、乳狀、粉狀之無法檢查物品(如洗髮精、保養霜、牙膏、洗衣粉、牙粉等),不得(寄)送入。
(2)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學生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3.學生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須由學生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親屬說明:
【一親等】血親:父母、子女。
姻親: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
【二親等】血親: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孫子女、外孫子女。
姻親:弟媳、兄嫂、姊夫、妹婿、妯娌、連襟。
【三親等】血親: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舅舅、叔叔、伯父、姑姑、阿姨、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姪子女、外甥(女)。
姻親:舅母、伯母、嬸嬸、姑丈、姨丈、姪媳、姪女婿、外甥媳、外甥婿。

【資料摘自http://www.chr.moj.gov.tw/ct.asp?xItem=87614&CtNode=19463&mp=073】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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