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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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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收容少年輔導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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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工作說明

收容少年輔導工作係延伸自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精神(學理上稱之為急速輔導),本院自97年3月開始招募訓練亞洲大學社會工作系志工,97年6月20日開始交付新案,執行本方案。
本年度擴大招募收容少年輔導志工,招募系所包括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系、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中山醫學大學心理學系、台中教育大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亞洲大學心理學系與社會工作學系,共七個系所,十七名志工。本室在志工派案前即先進行行前培訓,辦理志工基礎訓練,並在志工接案前三個月每月進行團體督導一次,針對會談初期可能遇到的狀況加以討論,並邀請每位志工分享自己的接案狀況,彼此交流與回饋,以增強志工輔導知能與技能,提升輔導成效,並保護志工減少受挫性,維持穩定之輔導歷程。
本方案採志工認輔制,從少年一被法庭收容,觀護人室即派案給志工,志工每週進入少年觀護所與收容少年會談一次,一次約50分鐘,直至少年執行感化教育或責付為止,全程關懷與陪伴,提供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空間。
 
貳、103年服務成果

一、案件統計:103年7-12月新交案件數與會談次數(已結),個案共有101名,全部會談次數共405次,平均每名少年會談次數為4.00次。

月份 新交案數 編號(已結會談次數) 小計
7月 31 1(3)、2(8)、3(3)、4(10)、5(3)、7(4)、8(2)、9(3)、10(5)、11(4)、12(4)、14(3)、15(1)、17(2)、19(3)、20(1)、21(2)、22(5)、23(1)、24(15)、25(3)、26(7)、27(5)、28(4)、29(4)、30(3)、31(5)、32(11)、33(3)、34(10)、35(3) 140
8月 13 36(2)、37(3)、38(6)、39(10)、40(4)、41(4)、44(2)、45(2)、46(3)、47(8)、48(3)、49(3)、50(1) 51
9月 25 51(2)、52(1)、54(1)、55(2)、56(7)、58(2)、59(1)、60(5)、61(2)、62(3)、63(4)、64(3)、65(1)、66(7)、67(8)、68(2)、69(11)、70(3)、71(7)、72(4)、73(7)、74(7)、75(6)、76(3)、77(9) 108
10月 12 79(6)、80(7)、81(8)、82(1)、83(3)、84(2)、85(4)、86(7)、87(5)、89(6)、90(3)、91(3) 55
11月 11 92(2)、93(7)、94(5)、95(1)、96(1)、97(4)、98(2)、100(3)、101(4)、102(3)、103(2) 34
12月 9 109(2)、110(2)、111(3)、114(2)、115(2)、117(1)、118(1)、119(3)、120(1) 17
總計 101   405

註:未開案103-6、103-13、103-16、103-125、103-126,共五件;未結案103-18、103-42、103-43、103-53、103-57、103-78、103-88、103-99、103-104、103-105、103-106、103-107、103-108、103-112、103-113、103-116、103-121、103-122、103-123、103-124、103-127、103-128、103-129、103-130、103-131、103-132,共二十六件

二、分析

(一)收容少年輔導人數:103年交案已結101件、未結26件,共受理127件(男生116件,女生11件),已結案會談次數合計405人次。
(二)103年已結案平均每人接受會談次數:4.00次。
(三)103年已結案單人最長會談次數:15次
(四)已結案件類型分析(共101件)

案由 件數 案由 件數
詐欺 22 妨害性自主 3
虞犯(K他命) 17 恐嚇 3
竊盜 15 傷害 2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14 組織犯罪條例 2
偽造文書 10 偽造有價證券 2
違反藥事法 5 加重竊盜 1
虞犯 4 撤銷保護管束 1

 
參、方案評估

一、本方案之特色:

  1. 落實全程的陪伴與關懷:少年收容期間長短不一,少年從入所到出少觀所,志工每週都會在固定時間與少年會談一次,一次約50分鐘。少年個別會談已結案者最長達15次,本年度未結案者會談次數已達20次以上。
  2. 輔導志工具有專業性:所有參與之志工均為社工系及諮商心理學系之學生,除了本身社工專業外均修習過矯治社會工作、犯罪學與少年事件處理法;心輔系的學生在校已修畢心理與諮商相關理論課程,另外也受過個別諮商與團體諮商之實務訓練,具有相當之專業性。法院除職前訓練,也提供前三個月每月進行一次團體督導,確保服務品質,讓志工能將在校所學之知識與實務做結合,實為一難能可貴的機會。
  3. 善用同儕輔導之特色:輔導志工與少年年齡差距不大,且較不具官方色彩,能同理少年發展之處境,並能引發少年對志工之認同與學習。
  4. 提供後續處遇之參考:會談之後,輔導紀錄提供法官、少年調查保護官、少年觀護所作後續處遇或緊急介入之參考。
  5. 志工交通負荷大:亞洲大學、朝陽大學、台中教育大學離少觀所距離較遠,志工均為學生,大都以機車代步,交通負荷較大,但在輔導工作上獲得成就感,讓所有志工皆能持續進行輔導工作,並未中途放棄,值得讚許。


二、待改進之處:

  1. 非自願性個案輔導難度較高,需更多專業使命與專業成長:學生型志工有較高之學習意願與動機,法院需持續提供專業訓練,尤其是志工年齡與少年相差不多,容易產生替代性創傷,需協助其自我察覺,並提升專業能力。
  2. 學生與志工角色的衝突:學生型志工仍有很大的課業壓力,少數同學請假次數較多,甚至有志工缺席導致少年無人認輔之情形,輔導品質較難掌握,並增加少觀所之行政負荷;少數同學紀錄需催繳,增加志工行政管理的量。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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