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收容少年輔導成果報告
壹、工作說明
收容少年輔導工作係延伸自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精神(學理上稱之為急速輔導),本院自97年3月開始招募訓練亞洲大學社會工作系志工,97年6月20日開始交付新案,執行本方案。
本年度擴大招募收容少年輔導志工,招募系所包括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系、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中山醫學大學心理學系、台中教育大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朝陽科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亞洲大學心理學系與社會工作學系,共七個系所,十七名志工。本室在志工派案前即先進行行前培訓,辦理志工基礎訓練,並在志工接案前三個月每月進行團體督導一次,針對會談初期可能遇到的狀況加以討論,並邀請每位志工分享自己的接案狀況,彼此交流與回饋,以增強志工輔導知能與技能,提升輔導成效,並保護志工減少受挫性,維持穩定之輔導歷程。
本方案採志工認輔制,從少年一被法庭收容,觀護人室即派案給志工,志工每週進入少年觀護所與收容少年會談一次,一次約50分鐘,直至少年執行感化教育或責付為止,全程關懷與陪伴,提供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空間。
貳、103年服務成果
一、案件統計:103年7-12月新交案件數與會談次數(已結),個案共有101名,全部會談次數共405次,平均每名少年會談次數為4.00次。
月份 | 新交案數 | 編號(已結會談次數) | 小計 |
7月 | 31 | 1(3)、2(8)、3(3)、4(10)、5(3)、7(4)、8(2)、9(3)、10(5)、11(4)、12(4)、14(3)、15(1)、17(2)、19(3)、20(1)、21(2)、22(5)、23(1)、24(15)、25(3)、26(7)、27(5)、28(4)、29(4)、30(3)、31(5)、32(11)、33(3)、34(10)、35(3) | 140 |
8月 | 13 | 36(2)、37(3)、38(6)、39(10)、40(4)、41(4)、44(2)、45(2)、46(3)、47(8)、48(3)、49(3)、50(1) | 51 |
9月 | 25 | 51(2)、52(1)、54(1)、55(2)、56(7)、58(2)、59(1)、60(5)、61(2)、62(3)、63(4)、64(3)、65(1)、66(7)、67(8)、68(2)、69(11)、70(3)、71(7)、72(4)、73(7)、74(7)、75(6)、76(3)、77(9) | 108 |
10月 | 12 | 79(6)、80(7)、81(8)、82(1)、83(3)、84(2)、85(4)、86(7)、87(5)、89(6)、90(3)、91(3) | 55 |
11月 | 11 | 92(2)、93(7)、94(5)、95(1)、96(1)、97(4)、98(2)、100(3)、101(4)、102(3)、103(2) | 34 |
12月 | 9 | 109(2)、110(2)、111(3)、114(2)、115(2)、117(1)、118(1)、119(3)、120(1) | 17 |
總計 | 101 | 405 |
註:未開案103-6、103-13、103-16、103-125、103-126,共五件;未結案103-18、103-42、103-43、103-53、103-57、103-78、103-88、103-99、103-104、103-105、103-106、103-107、103-108、103-112、103-113、103-116、103-121、103-122、103-123、103-124、103-127、103-128、103-129、103-130、103-131、103-132,共二十六件
二、分析
(一)收容少年輔導人數:103年交案已結101件、未結26件,共受理127件(男生116件,女生11件),已結案會談次數合計405人次。
(二)103年已結案平均每人接受會談次數:4.00次。
(三)103年已結案單人最長會談次數:15次
(四)已結案件類型分析(共101件)
案由 | 件數 | 案由 | 件數 |
詐欺 | 22 | 妨害性自主 | 3 |
虞犯(K他命) | 17 | 恐嚇 | 3 |
竊盜 | 15 | 傷害 | 2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14 | 組織犯罪條例 | 2 |
偽造文書 | 10 | 偽造有價證券 | 2 |
違反藥事法 | 5 | 加重竊盜 | 1 |
虞犯 | 4 | 撤銷保護管束 | 1 |
參、方案評估
一、本方案之特色:
- 落實全程的陪伴與關懷:少年收容期間長短不一,少年從入所到出少觀所,志工每週都會在固定時間與少年會談一次,一次約50分鐘。少年個別會談已結案者最長達15次,本年度未結案者會談次數已達20次以上。
- 輔導志工具有專業性:所有參與之志工均為社工系及諮商心理學系之學生,除了本身社工專業外均修習過矯治社會工作、犯罪學與少年事件處理法;心輔系的學生在校已修畢心理與諮商相關理論課程,另外也受過個別諮商與團體諮商之實務訓練,具有相當之專業性。法院除職前訓練,也提供前三個月每月進行一次團體督導,確保服務品質,讓志工能將在校所學之知識與實務做結合,實為一難能可貴的機會。
- 善用同儕輔導之特色:輔導志工與少年年齡差距不大,且較不具官方色彩,能同理少年發展之處境,並能引發少年對志工之認同與學習。
- 提供後續處遇之參考:會談之後,輔導紀錄提供法官、少年調查保護官、少年觀護所作後續處遇或緊急介入之參考。
- 志工交通負荷大:亞洲大學、朝陽大學、台中教育大學離少觀所距離較遠,志工均為學生,大都以機車代步,交通負荷較大,但在輔導工作上獲得成就感,讓所有志工皆能持續進行輔導工作,並未中途放棄,值得讚許。
二、待改進之處:
- 非自願性個案輔導難度較高,需更多專業使命與專業成長:學生型志工有較高之學習意願與動機,法院需持續提供專業訓練,尤其是志工年齡與少年相差不多,容易產生替代性創傷,需協助其自我察覺,並提升專業能力。
- 學生與志工角色的衝突:學生型志工仍有很大的課業壓力,少數同學請假次數較多,甚至有志工缺席導致少年無人認輔之情形,輔導品質較難掌握,並增加少觀所之行政負荷;少數同學紀錄需催繳,增加志工行政管理的量。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