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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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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收容少年輔導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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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工作說明:收容少年輔導工作係延伸自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精神(學理上稱之為急速輔導),本院自97年3月開始招募訓練亞洲大學社會工作系志工,97年6月20日開始交付新案,執行本方案。
97年迄今已招募、培訓五期之輔導志工,招募對象均為社會工作、諮商輔導相關系所之在學學生,學校由亞洲大學並擴及朝陽大學與台中教育大學;97年招募15名志工,98年招募11名志工,99年招募12名志工,100年招募13名志工,101年招募18名志工進入少年觀護所輔導收容少年,除職前訓練外,前三月每月並進行團體督導一次,以提升輔導效能。
本方案採志工認輔制,從少年一被法庭收容,觀護人室即派案給志工,志工每週進入少年觀護所與收容少年會談一次,一次約一小時,至少年執行感化教育或責付為止,全程關懷與陪伴,提供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空間。
 
97年6月-102年12月輔導績效統計:

年度 會談少年 會談人次 平均每位少年會談次數
97年6-12月 72人 323人次 4.5次
98年1-12月 152人 513人次 3.375次
99年1-12月 147人 502人次 3.41次
100年1-12月 155人 601人次 3.88次
101年1-12月 126人 531人次 4.21次
102年1-12月 92人 395人次 4.29次
合計 744人 2865人次 3.85次

 
貳、102年服務成果
一、案件統計
(一)101年未結,持續進行之案件

年度 編號(會談次數) 小計
101年未結
(27件)
91(10)、101(12)、102(10)、104(2)、105(3)、111(10)116(5)117(8)、124(1)、123(1)、125(1)126(6)、128(1)129(2)、130(15)、131(15)、132(4)134(3)、135(3)、136(5)、137(6)、139(2)、144(1)145(1)、146(2)、148(2)、149(2) 133

 
(二)102年1-12月新交案件數與會談次數(已結)

月份 新交案數 編號(已結會談次數) 小計
1月 10 1(3)、2(7)、3(13)、4(4)、5(2)、6(5)、7(5)、8(8)、9(5)、10(3)
 
55
2月 12 11(1)、13(2)、14(9)、15(2)、16(1)、17(4)、18(5)、19(2)、20(2)、21(3)、22(3)、23(2) 36
3月 13 24(3)、25(2)、26(5)、27(2)、28(6)、29(7)、30(7)、31(6)、32(5)、33(2)、34(1)、35(4)、36(1)
 
51
4月 14 39(1)、40(5)、41(2)、42(3)、43(4)、44(3)、45(2)、46(1)、49(2)、51(1)、55(3)、56(19)、57(6)、58(7) 59
5月 10 59(3)、60(5)、63(6)、64(3)、65(2)、66(2)、68(2)、69(5)、70(1)、72(3) 32
6月 3 74(15)、75(2)、79(2) 19
7月 3 80(2)、81(5)、82(3) 10
總計 65   262


二、分析
(一)收容少年輔導人數:101年交案未結27件,102年新交案且已結共65件,102年共受理92件少年,總會談次數合計395人次。
(二)102年平均每人接受會談次數:4.29次。
(三)102單人最長會談次數:19次
 
叁、方案評估
一、本方案之特色:
1.落實全程的陪伴與關懷:少年收容期間長短不一,少年從入所到出少觀所,志工每週都會在固定時間與少年會談一次,一次約1小時,少年個別會談最長達38次(100年1月3日至101年1月4日,前後長達一年多)。
2.輔導志工具有專業性:所有參與之志工均為社工系所及諮商心理學系之學生,除了本身社工專業外均修習過矯治社會工作、犯罪學與少年事件處理法;心輔系的學生在校已修畢心理與諮商相關理論課程,另外也受過個別諮商與團體諮商之實務訓練,具有相當之專業性。法院除職前訓練,也提供前三個月每月進行一次團體督導,確保服務品質。
3.善用同儕輔導之特色:輔導志工與少年年齡差距不大,且較不具官方色彩,能同理少年發展之處境,並能引發少年對志工之認同與學習。
4.運用志工人力,達到最佳之輔導效用:本方案推行第六年,69位志工共提供會談服務共744位少年,2865人次。
5.提供後續處遇之參考:會談之後,輔導紀錄提供法官、少年調查保護官、少年觀護所作後續處遇或緊急介入之參考。
6.本院99年10月1日召開「收容少年輔導聯繫會議」,通過認輔女性少年與強化輔導空間等提案,10月28日起志工即開始進入台灣台中看守所女所服務女性收容少年;少年觀護所也設置會談室供志工使用,增進輔導效能。

二、待改進之處:
1.強制性輔導難度較高,需更多專業使命與專業成長:學生型志工有較高之學習意願與動機,法 院需持續提供專業訓練,尤其是志工年齡與少年相差不多,容易產生替代性創傷,需協助其自我察覺,並提升專業能力。
2.學生與志工角色的衝突:學生型志工仍有很大的課業壓力,少數同學請假次數較多,甚至有志工缺席導致少年無人認輔之情形,輔導品質較難掌握,並增加少觀所之行政負荷;少數同學紀錄需催繳,增加志工行政管理的量。
3.志工交通負荷大:亞洲大學、朝陽大學、台中教育大學離少觀所距離較遠,志工均為學生,大都以機車代步,交通負荷較大,接案後也甚少有喘息機會,影響持續擔任志工之意願。
4.司法院辦理少年志工訓練宜提早自每年五月間進行,以順利銜接六月大學生志工畢業後所留下的人力空缺。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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