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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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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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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調解成立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該調解筆錄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二、訴訟終結:已經繫屬在法院審理的民事事件經移付調解,於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法院會制作調解筆錄寄送兩造,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納的裁判費三分之二。

三、對於刑事責任之影響

(一)告訴乃論之罪:刑事案件若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當場填載撤回告訴狀檢送地檢署或刑事庭,地檢署或刑事庭就會為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竊盜、詐欺......等罪,如經調解成立雙方達成和解,刑事案件雖不得因撤回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或為不受理判決,惟法官為有罪判決時,仍應審酌被告與犯罪被害人雙方已達成和解,及被告有適度補償被害人之損害,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作為量刑之重要參考,被告可因此獲得從輕量刑之機會,並可爭取緩刑之機會。偵查中在檢察官起訴前,若符合一定之條件,甚至可獲得緩起訴處分之機會。

(三)已逾撤回告訴期限:刑事案件進入第二審審理後,告訴乃論之罪雖已無法撤回告訴,惟就犯罪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仍可進行民事調解,如調解成立,法官仍可就有罪判決之刑度,審酌其犯罪後之態度良好,從輕量刑,若附合緩刑之條件,並可爭取緩刑之機會。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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