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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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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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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若家庭成員之間,發生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情形時,便可認為屬於家庭暴力之實施。
  • 所謂家暴侵擾的態樣,解釋上包括以下提到各類足以使被害人畏懼、心生痛苦或惡性傷害其自尊及自我意識之舉動或行為:
    • 騷擾:指的是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懼恐怖的行為。
    • 言詞攻擊:以言詞、語調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例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威脅再也見不到小孩等。
    • 心理或情緒虐待:以竊聽、跟蹤、監視、持續電話騷擾、冷漠、孤立、鄙視、羞辱、不實指控、破壞物品、試圖操縱被害人或嚴重干擾其生活等。
    • 性騷擾:如開黃腔、強迫性幻想或特別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展示或提供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 經濟控制:如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被迫交出工作收入、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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