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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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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裁判之上訴、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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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由地方法院民事庭三個法官合議審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參照)

二、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上訴第三審之要件:

1.上訴利益應逾新臺幣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前段參照)

 2.應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後段參照)

 3.須經第二審法院添具意見書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參照)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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