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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被告松OO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一、本院審理114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被告松OO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於114年7月8日,經合議庭判決被告松OO:①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強制性交罪,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10月;②犯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強制猥褻罪,共4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③犯成年人對兒童乘機猥褻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④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共34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2月、7年6月或8年6月;⑤本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IPHONE手機1支均沒收。本案仍得上訴,全案尚未確。
二、被告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相關人證、物證資料可以佐證,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曾因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猥褻,經法院判決確定,竟未能確實反省己過,明知本案被害人均為未成年人,甚至多數被害人均未滿12歲,判斷力、自我保護能力及性自主決定能力均尚未成熟,被告身為師長,不僅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反而為滿足一己私慾,為本案犯行,對於被害人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均有嚴重不良影響、造成無可抹滅之傷害,嚴重背棄被害人家屬之信任,且被害之人數眾多、被告行為次數近百次,犯罪情節嚴重;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還沒有和解或賠償損失,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檢察官、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被害人家屬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各罪之刑。
四、本院斟酌被告另有涉嫌對多名被害人妨害性自主犯行,尚在檢警偵查中,本案各罪所處之刑,將來有可能與其他案件所處之刑合併定執行刑,宜待被告所涉數案全部判決確定後,如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再由檢察官合併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故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五、本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均依法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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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4-07-08
- 更新日期:114-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