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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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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834號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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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羈押被告李O雯一案,本院分案以114年度聲羈字第834號案件處理,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依被告之供述,及卷內之證人證述、非供述證據等資料,足認被告涉有檢察官聲請羈押意旨所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案發後有指示證人刪除對話紀錄,於到案後又更換LINE帳號,並有傳送訊息要求證人改使用其他帳號聯繫及傳送訊息影響證人證述之舉動,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故依法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如不服羈押或禁止處分,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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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4-07-15
  • 更新日期:114-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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