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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935號案件(豐原超商殺人案)新聞稿
一、有關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羈押被告黃OO一案,本院分案以114年度聲羈字第935號案件處理,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犯係殺人重罪,且被告前曾有多次遭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有串供之虞,並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案,對社會秩序危害甚大,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故依法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如不服羈押,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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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4-08-05
- 更新日期:114-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