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220號竊盜(行竊千萬保險箱)案件新聞稿
一、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訴被告楊OO、羅OO竊盜一案,本院係分案以114年度易字第3220號案件處理,被告2人經本院法官訊問後,均坦承犯行,並有卷內證據資料可佐,足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被告2人於本案行為後,轉搭不同車輛,先後至不同地點及汽車旅館躲藏,均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楊OO將其手機SIM卡折斷及刪除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藉此逃避警方查緝,有滅證之事實,且依被告楊OO所述,其系因為缺錢而行竊,而被告羅OO則前有多次竊盜前科,足認其等均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經斟酌被告2人係以侵入住宅行式行竊,且犯罪金額高達千萬元,其等侵害告訴人財產權及妨害居住安寧甚鉅,認均有羈押之必要,依法裁定羈押被告2人。
二、如不服羈押,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114-09-17
- 更新日期:114-09-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