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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於報載臺中男狂發詐騙簡訊無保請回之新聞說明
有關報載臺中男狂發詐騙簡訊無保請回一事,本院回應說明如下:
一、本件檢察官於偵查中以被告林OO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等罪嫌,具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反覆實施詐欺行為之虞」之羈押原因,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
二、本院法官於114年7月22日訊問被告,被告坦承犯行,且被告於警詢時已指證共犯,卷內尚乏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有串供或滅證之情形;又被告前無詐欺前科,其參與期間不長,僅負責依指示駕駛裝載行動基地台等設備之車輛,並非實際詐騙被害人或收取款項之人,其參與之角色邊緣,罪行較輕,依卷內證據資料尚難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因聲請羈押之原因尚無證據可資佐證,故本院法官依法駁回聲請並將結果送達檢察官。本件並無抗告,業已確定。
- 發布日期:114-08-19
- 更新日期:114-08-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