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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4317號許添財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互112中小4317字第11200614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添財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31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許添財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
第8法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哲豪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