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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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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347號吳芝庭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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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河113中簡2347字第11300538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芝庭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347號原告郭毅偉與被告吳芝庭間
    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時13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
    3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辜莉雰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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