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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347號吳芝庭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河113中簡2347字第11300538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芝庭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347號原告郭毅偉與被告吳芝庭間
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時13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
3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辜莉雰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