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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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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337號詹耀程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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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協113年度婚字第3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詹耀程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婚字第337號原告林思慧與被告詹耀程間 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詹耀程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黃鈺卉
 
 

  • 發布日期:113-07-29
  • 更新日期:113-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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