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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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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057號廖晨雅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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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發文
中院平民齊112訴3057字第11300470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晨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訴字第3057號原告廖元宏及被告廖淑芬、
被告廖晨雅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廖晨雅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上午9時45
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民事第五法庭
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廖晨雅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丁文宏
股       別:齊股

  • 發布日期:113-07-26
  • 更新日期:113-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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