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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林承漢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中院漢家方114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承漢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4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聲請人舒妍莉與相對人林承
漢間 履行同居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承漢
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鄭郁慈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