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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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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林承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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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中院漢家方114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承漢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4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聲請人舒妍莉與相對人林承
      漢間 履行同居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承漢
      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鄭郁慈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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