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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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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000289號張翠嬌之本院家事庭函(二次未到視為撤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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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中院漢家癸114年度婚字第28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翠嬌之本院家事庭函(二次未到視為撤回)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4年度婚字第289號原告蔡世良與被告張翠嬌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家事庭函(二次未到視為撤回),現由本院
      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翠嬌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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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婚289國內公示送達公告txt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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