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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002851號林峻毅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發文
中院漢民正114訴2851字第11400929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峻毅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4年度訴字第285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鑫妮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峻毅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3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林峻毅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隆成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