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小字第004355號被告張耀中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中院漢中簡民行114中小4355字第1140065238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張耀中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355號原告林慶昌與被告張耀中間
履行協議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上午9時整在
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2法
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素珍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