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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000035號張俊生之簡易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中院漢刑志114審交簡35字第11400908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張俊生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2 條、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5號被告張俊生等過失傷害案件。
二、應送達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5號
被 告 張俊生
主 文
張俊生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5
- 更新日期:114-1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