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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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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翻譯文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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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翻譯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以及翻譯文件之原本及其翻譯本,親自到場辦理。翻譯人必須有翻譯能力。

二、公證人須就翻譯文件原本之真正,加以審查,故翻譯文件之原本:

(一)如為外國文書,如外國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學位證書等,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公證人得視文書情況,要求請求人再將文書持往我國外交部複驗後,始得辦理翻譯本認證)

(二)如為我國製發之文書:

1、如為公文書,如戶籍謄本等,公證人須向文件製發機關查證文書之真偽,可能無法於當日完成認證之手續,請預留公證人查證之時間,以免影響您的時程。

2、如為我國醫院、學校、銀行等機關或機構製發之文書,如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畢業證書、成績單、存款餘額證明、資信證明等,公證人須向文件製發機關或機構查證文書之真偽,可能無法於當日完成認證之手續
,請預留公證人查證之時間,以免影響您的時程。

※  請注意:公證人不能越區查證,故請求認證前,請先向本處洽詢文件製發機關或機構是否位於本處所屬轄區內。

3、如為私人公司製發之文書,如服務證明書等,應由公司負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公司登記證明書等公司證明文件到場承認該文書係由其製發無誤。負責人如不克到場,應提出六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表正本;如該正本核發已超過六個月,請另攜帶三個月內由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各縣市建設局等)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另應出具授權書,授權書除由負責人親自簽名,並應蓋用該登記
表左上角之公司大小章,授權他人到場承認。

※  公證人如認為有必要,得通知負責人本人到場;本人不到場,得拒絕其請求。

4、如為個人簽發之文書,如聲明書等,應由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到場承認該文書係由其簽發無誤。本人如不克到場,應提出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正本(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另應出具授權書,授權書除由本人
親自簽名,並應蓋用如印鑑證明所示之印鑑章,授權他人到場承認。

※  公證人如認為有必要,得通知本人到場;本人不到場,得拒絕其請求。

三、必須逐字翻譯全部內容,不得省略,文書製發人及製發日期、文號、章戳等文字亦應一併譯出,如涉及人名之翻譯,並應攜帶該人之護照、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以玆證明。

四、翻譯文件之原本如以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作成,或翻譯成英文以外其他外文文字,如德文、西班牙文等,由於該外文可能無或僅有少數公證人核定通曉,建議您向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該外文之公證人請求認證。如向未核定通
曉該外文之公證人請求,公證人將僅僅認證翻譯人之簽名,並依規定於認證書加註:「翻譯文義是否與原文相符,不在認證範圍。」

※  查詢經核定通曉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之公證人,請參考司法院網站「業務綜覽」中「公證業務」公證人登錄名冊資料,或向本處詢問。

五、認證費用:新台幣750元。

※  翻譯文件之原本如以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作成,或翻譯成英文以外其他外文文字,而向未核定通曉該外文之公證人請求認證,公證人如蓋用中文認證章,收取認證費500元;如蓋用中英文對照章,收取認證費700元。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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