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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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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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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洗錢防制法規定,政府部門及金融業者等均須層層把關,故自106年6月28日起,公證人於辦理洗錢防制辦法第5條第3項第3款所列之5種特定交易(即:1.買賣不動產;2.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3.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4.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5.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之公證、認證事務時,公證人應依《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4條至第7條規定確認請求人身分及加強審查請求人身分程序,並依第9條規定保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請民眾務必配合相關客戶審查程序,讓金流更透明,突破洗錢循環,斷絕不法黑錢流竄。

 

公證人辦理買賣不動產、法律協議設立等特定交易之公、認證時,應踐行確認請求人身分、風險評估等程序,並於懷疑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之情事時,向法務部申(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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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證人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作業流程圖pdf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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