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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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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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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先向本院地下室售狀處購買(或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依聲請書及附件上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需成年人且未受輔助或監護宣告之人。例外: 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 得由一方聲請之),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二、檢附之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二)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本院係辦理夫妻財產制而非登記夫妻所有財產,故可僅就其中下列任一項登記即可):

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各一份檢附,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不動產財產清冊」。
動產:
(1)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亦可僅影印存款簿封面及餘額頁檢附即可)
(2) 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3) 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証、公司登記事項卡。
(4) 汽、機車:汽、機車行照影本(應提出正本核對)。

(三)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夫妻設籍在同一戶內者,僅需檢附一份;如夫妻不在同一戶內者,各檢附一份戶籍謄本。(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

(四)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

(五)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正本1份。(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六)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

(七)聲請夫妻產制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 , 500元。

(八)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制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台幣750元。

(九)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徵收費用新台幣200元。

(十)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前項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 發布日期:114-09-05
  • 更新日期:114-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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