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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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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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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 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4 至 12 項加蓋法人印信)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一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記錄(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以期文件完整)。
理、監事會議紀錄(互選產生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理、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 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章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 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財產清冊一份及其證明文件。
會員名冊。

會址使用證明:1、所有權人同意書。2、房屋稅單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1 , 000元。

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保納新字第11160106850號函辦理,宣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之正確投保觀念,宣導內容:

「貴法人如有僱用員工,應於員工到職當日檢送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或透過線上申報方式(須持有單位憑證及負責人自然人憑證),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又如貴單位僱工人數已達5人,應併同申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規定請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參閱及下載書表。」。


二、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 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0。 (2) 法 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4項加蓋法人印信)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一份。
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一份。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二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台中市0000000000變更為台中市0000000000。聲請人 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2 、3 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章程一份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會址使用證明:1、所有權人同意書。2、房屋稅單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四、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 第0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 代表法人之理事:000。 (3) 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 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5 項加蓋法人印信)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章程一份。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一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 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 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理、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 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第0屆理、監事000因.....辭任,繼任理、監事000變更登記。 (2) 繼任理 、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5 項加蓋法人印信)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章程一份。
會議紀錄一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理、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辭任理、監事之辭任書。
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六、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 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 0元整。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4 項加蓋法人印信)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章程一份。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應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七、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 章程第00條經第0屆第0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00年00月00日0 字第000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2 、 3 項加蓋法人印信)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八、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䲁聲請書 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章程一份。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 本)。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九、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 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章程一份。
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記錄。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章程一份。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一、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訴訟狀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 應由理事長簽名或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費新台幣200元。

  • 發布日期:100-01-2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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