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地下室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9 項文件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含會址)之公函影本一份。
2.經主管驗印之捐助章程影本一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例如:本章程於某年某月某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某年某月某日某字第某號函核准備查)。
3.捐助人會議紀錄(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上應有主席及紀錄簽名或蓋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第一屆董、監事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且人數應與章程規定相符)會議紀錄上應有主席及紀錄簽名或蓋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董、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6.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7.法人印信(圖記)及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 (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8.財產清冊一份。
9.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係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10.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以A4紙按登記聲請書所載董、監事順序由上至下,正(左)、反(右)黏貼)一份。
11.會址使用證明:1、所有權人出具之會址使用同意書。2、房屋稅單影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12.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未附委任狀者,請在登記聲請書上將代理人改為送達代收人。
13.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由現任董、監事合計過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先向本院地下室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財團法人0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財團法人0000000。
(2)法人印信(圖記)變更。
(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原章程第1條條文內容修訂(變更名稱)。
(二)附送之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章程舊章程、新章程及修正對照表影本各一份。
3.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上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二份(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正本)。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未附委任狀者,請在登記聲請書上將代理人改為送達代收人。
7.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三、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由現任董、監事合計過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先向本院地下室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臺中市0000000000變更為臺中市0000000000。
(二)附送之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或主管機關網頁法人會址已更新之網頁資料)影本一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章程影本一份。
3.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變更會址之會議紀錄上應有主席及紀錄簽名或蓋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會址使用證明:1、所有權人出具之會址使用同意書。2、房屋稅單影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未附委任狀者,請在登記聲請書上將代理人改為送達代收人。
7.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四、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由現任董、監事合計過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先向本院地下室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第0屆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董、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2)代表法人之董事:000。(3)董、監事印鑑(新任董、監事印鑑)或(連任董、監事 000及新任董、監事印鑑)登記。
(二)附送之文件: ( 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3.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並與章程規定人數相符,會議紀錄上應有主席及紀錄簽名或蓋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新任董、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新任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新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董、監事印鑑或職別若有變更,亦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7.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以A4紙按登記聲請書所載董、監事順序由上至下,正(左)、反(右)黏貼)一份(連任之董、監事業請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以便核對住所有無變更)。
8.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未附委任狀者,請在登記聲請書上將代理人改為送達代收人。
10.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五、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由現任董、監事合計過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先向本院地下室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 第0屆董、監事000因.....辭任(或其他因素),遺缺遞補(或改選、改派),新任董、監事000繼任至原任期屆滿。(2)新任董、 監事印鑑。
(二)附送之文件:(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章程影本一份。
3.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並與章程規定人數相符,如係候補董、監事依序遞補,並請提出該董、監事列為候補之會議記錄,會議紀錄上應有主席及紀錄簽名或蓋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董、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繼任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辭任董、監事之辭任書(如係往生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或訃聞或除戶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如係因職務異動改派者,應檢附主管機關函)。
7.新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董、監事印鑑或職別若有變更,亦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8.新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原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未附委任狀者,請在登記聲請書上將代理人改為送達代收人。
11.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六、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由現任董、監事合計過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先向本院地下室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 0元整。
(二)附送之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章程影本一份。
3.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上應有主席及紀錄簽名或蓋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未附委任狀者,請在登記聲請書上將代理人改為送達代收人。
7.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七、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由現任董、監事合計過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先向本院地下室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捐助章程第00條於某年月日經第某屆第某次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貴院00年度法字第000號民事裁定確定准予變更)。
(二)附送之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一份。
3.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上應有主席及紀錄簽名或蓋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形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者,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未附委任狀者,請在登記聲請書上將代理人改為送達代收人。
7.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八、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印信已由主管機關收回者,可免蓋印信章)。
2.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4.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5.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會議記錄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6.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7.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8.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本院非訟中心備查函)。
9.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10.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11.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2.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未附委任狀者,請在登記聲請書上將代理人改為送達代收人。
13.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九、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印信已由主管機關收回者,可免蓋印信章)。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3.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記錄及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謄本。
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本院非訟中心備查函)。
5.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6.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9.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未附委任狀者,請在登記聲請書上將代理人改為送達代收人。
10.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十、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3.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4.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5.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6.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本院非訟中心備查函)。
7.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未附委任狀者,請在登記聲請書上將代理人改為送達代收人。
8.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十一、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業務簡介→登記業務→4.登記聲請書表單下載—法人登記事件→10.法人登記聲請閱覽發謄本印鑑狀)下載聲請書,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需檢附由董監事任二人出具之遺失證明書(可向登記處櫃檯索取或於本院網頁下載)及該二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應一併檢附),且聲請書應由董事長蓋用印鑑章(應與本院留存之印鑑章相符),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
(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十二、聲請發給法人印鑑證明書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業務簡介→登記業務→4.登記聲請書表單下載—法人登記事件→10.法人登記聲請閱覽發謄本印鑑狀)下載聲請書,釋明聲請用途並檢附相關文件(如會議記錄)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攜帶法人印信(圖記)及董事長印鑑章(應與本院留存印鑑章相符),且聲請書應由董事長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
(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十三、聲請閱覽法人卷宗
(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業務簡介→登記業務→4.登記聲請書表單下載—法人登記事件→10.法人登記聲請閱覽發謄本印鑑狀)下載聲請書,釋明聲請閱卷原因並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且聲請書應由董事長蓋用印鑑章(應與本院留存印鑑章相符),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發布日期:100-01-27
- 更新日期:114-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