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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信用卡繳費、繳款之便民措施
1.不適用於刑事保證金、提存款、執行案款之繳納。
2.使用信用卡繳費,當日帳目結算後即無法請求作廢退款。如有應退款事由,另依聲請程序,聲請退還。
3.使用信用卡繳費後,如依法有應退款項時,本院僅以統一收據聯單所載之繳款人,為受通知之領款人。
4.使用信用卡繳款、繳費,除罰鍰、罰金、怠金等,向繳款人依金額級距收取刷卡手續費外,本院不收取任何費用,但信用卡發卡機構所收取之手續費用,由繳款人自行負擔。
5.信用卡繳費,以已參加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約合作辦理信用卡業務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信用卡為限。
6.聯卡中心網站:請點我
罰款性質:(如罰鍰、罰金、怠金等)之刷卡手續費級距表
罰款類繳費金額 |
民眾所需支付之手續費金額 |
998元(含)以下 |
2元 |
999元~9,993元 |
7元 |
9,994元~49,990元 |
10元 |
49,991元~99,980元 |
20元 |
99,981元(含)以上 |
35元 |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網站 |
- 發布日期:110-06-02
- 更新日期:110-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總務科